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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月15日17点40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与亢山路红路灯口,本人由南向北过红绿灯,绿灯情况下,本人直行,已经通过红绿灯,有一辆银色速腾由东向北右转,把车头伸出来,发生了剐蹭,由于本人没感觉到,就向前走了,速腾车主跟后来说是车剐蹭了,我们就停车靠边。发现,本人车在右后方有剐蹭痕迹,速腾在左前保险杠处有剐蹭痕迹。后叫了交警,交警来说也不用调监控,也不看我们双方的行车记录仪,认定是由于本人造成了破坏现场,所以本人应该付全部责任,请问这种判断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7-01-21 1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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