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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中的“现授权委托xxx全权代表在参加该项目过程中有关的事务。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这句话,是不是代表被委托人有除了转委托权的一切权利。委托方少发了合同中的零部件件,被委托人用委托方的钱将零部件买全,告诉了副经理没告知总经理,算越权吗?

房产纠纷
2017-11-27 20:38: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问题描述不明。
  •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应该写: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n《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n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n
  •   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可以既签名也盖章的。  在授权委托书中要求的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是指只要有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中的任何一个就有效,即可以只有定代表人签名,或只盖公司公章。但是,并不排除在签名的同时又盖章的情形。  所以,如果在盖公司公章的同时,也有定代表人签名也是可以的,
  •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由被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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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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