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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为厂房租赁中的乙方,现因为政府拆迁逼迫搬迁,合同中约定去因此类情况甲方应按未使用整月退还房租,我们是2016年4月15日支付租金,合同终止日应为2017年4.15日,但甲方却要从2016年4月15算至2017年4.1日,不予支付15天租金,请问合理吗?按合同约定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
2017-02-24 11:42: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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