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征地补偿安置 律师您好,我原籍是江苏省,2006年把户口从江苏省(农村户口)迁到成都市高新区某村投靠亲戚(迁过来时,应观东村村委会书记要求交了4000元集体经济补偿费,钱是交给时任也是现任村会计的,但未开具发票,当时在场人有会计和时任及现任村书记,交钱过后书记在户口准入证明上签了字,迁过来后原户籍所在地宅基地和农田全部被注销),按照《川人法工〔2002〕5号文件》规定户口迁入时同意接纳的人员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2009年观东村确权,2011年发布拆迁征地公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确权和签订协议,村上都没有通知我,去问村上书记,他说我这种情况要最后安置,领安置房之前也多次向询问,答复与之前相同,直到2016年8月观东村几批安置房领完,再次去询问周孝义,得到的答复是我没有享受安置的权利。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打官司的话,需要多长时间?

婚姻家庭
2017-01-06 17:57:36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