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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成套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取CIF(伊斯兰堡)。中国A公司指示日本方面开出以土耳其C公司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货物从日本东京装运,货物在途中,承运人收到C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到荷兰鹿特丹,并保证承担给承运人带来的运费和船期损失,货物抵达鹿特丹后,荷兰的D公司凭提单提取货物。在使用过程中,荷兰的E公司发现其中有两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其中一项同时在中国获得专利。E公司向法院起诉,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依据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17-01-06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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