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0万元设立新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规模较小,经协商,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为公司执行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丙认为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投资方向进行磋商,遭到甲的反对。后甲在次年召开的股东年会上,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遭到丙的反对,但获得乙、丁的赞同。甲认为,公司章程已经合法修改,丙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新奥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3)新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程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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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奥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有规定。(2)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占25%的股份,超过10%应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新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表决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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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2、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超过10%股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章程修改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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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董事同意可以召开董事会,修改章程需要超过67%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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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