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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0万元设立新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规模较小,经协商,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为公司执行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丙认为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投资方向进行磋商,遭到甲的反对。后甲在次年召开的股东年会上,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遭到丙的反对,但获得乙、丁的赞同。甲认为,公司章程已经合法修改,丙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新奥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3)新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程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17-01-03 22:09: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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