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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孩子八岁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和同学玩耍,把同学眼眉磕坏了缝了七针,受伤家选的医院和医生,医药费是360元给医生五百,这些钱我都付了,第二天我又买水果去的,又给他七天消炎针钱,可是晚上他问我要五千,这钱我应该给吗还是学校给,谢谢

婚姻家庭
2016-12-30 17:55: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你好,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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