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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04年10月份,我一个要好的女性朋友通过广播发现了一个交友平台,通过手机聊天认识了在湖南沅江赤山监狱蹲大牢的王,处在感情饥渴当中的她被王的甜言蜜语所迷惑,于是多次以女朋友或未婚妻的名义去监狱探视王,并给了王很多钱,还答应等王出来。2006年1月份王刑满被释放,他们俩开始正式交往起来。后来她发现王有很多恶习,无法容忍,于是提出分手。 总计给王的钱有1万多,还有一些衣物之类的东西。其中7千元钱是有凭证的(赤山监狱犯人接见款收入凭证,有犯人的姓名,金额,但没有她的姓名),问能否追回那7千元钱。谢谢[/B]

其它综合
2006-03-31 04: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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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