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犯人在监狱服刑四五年了,身体一直健壮,无病史,再有一年左右便能回归社会,前天家属突然被告知半夜突发心源性猝死(据咨询,很多同案例都是心源性猝死,而此类心脏病大都是无法鉴定出来的),家属应约来到监狱所在地,监方出示了各类常规表症鉴定及一份执法记录,并表示自身不承担仼何责任,除愿支付几千补助外不再有任何赔偿责任,可怜一家子仅剩七十几双亲和十三四岁独子,不知以后将如何维持生活。此记录仪显示,据其他人描述犯人在零点五分被发现犯病,并由内部所谓医务工作者进行了所谓的简单应急抢救措施,而此记录仪却是零点半左右开始的,并于将近零点五十分左右送入地方医院,在被告知来迟了的情况下仍依步骤进行抢救,之后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我很想问一句为什么在明知监狱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危重病犯为什么不能第一时间送往仅十几分钟路程的医院,退一万步也许哪怕一颗救心丸或一个氧气瓶都能救人一命,被送来监狱改造的也都是人,是来脱胎换骨的不是来送死的,请问谁能告诉家属监狱方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具体又该怎样来维权,谁又能来帮帮他们???谢谢好心人

其它综合
2016-12-30 21:51: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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