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书上说刑法认为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我想问问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界限不同吗?为什么一个是16岁一个是18岁?这两个概念有何区别?

刑事案件
2018-08-02 18:01:4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一些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是根据具体犯罪情形承担刑事责任来区分年龄段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一个专有名词,依法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者的年龄不存在混淆,具体看你是什么事件了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  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14周岁的)。  二、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  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你具体什么案件了说一下。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