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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间私人房屋,因去年年底承租的房屋邻居发生了火灾,消防人员救火时踩坏了我承租房屋屋顶的一小部份,该房其他完好无缺,但由于是陈旧的老屋,政府人员要我搬离该屋,以策安全。自当日搬走该屋还存有租期两个多月,合计租金1200元,(已付的)。事后我向出租人讨回租金,出租人却要大肆修补房屋,还要我出资三份之一的修补房屋费用,说如果这1200元有剩的话才还给我,如果不够还要我添上去。请问他这样的要求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另外,由于双方谈不妥,屋主至今没来跟我去取回房屋钥匙,合同期满为2006年3月1日,请问现在租凭合同是否自行终止,我还须履行租凭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吗?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4-03 17: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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