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0日,申请人甲公司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没有在法院判决期限内支付货款35万元,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暂无实际履行能力,而在丙公司和丁公司有债权,丙公司和丁公司也认可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到2003年12月31日到期。某区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乙公司在丙公司享有的债权20万元,在丁公司享有的债权15万元。某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分别向丙公司和丁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乙公司以及丙公司、丁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2003年12月31日,扣留的上述2款预期债权到期。某区法院向乙公司送达了提取在丙公司到期债权20万元和在丁公司的到期债权15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同时向丙公司和丁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乙公司在接到某区法院扣留其到期债权的民事裁定书后,以在丙公司和丁公司没有债权为由提出异议。丙公司和丁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但因担心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将来的合作关系受到影响,也不协助执行。
某区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收到第一份扣留债权民事裁定书后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债权的存在。债权到期后,丙公司、丁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不主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遂从丙公司划拨20万元,从丁公司划拨15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