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我于单位通过考试录用的方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3年4月止,单位在过了3个月后嫌五险过高又和我鉴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写明除工伤险外不与我缴纳其他任何保险,合同终止的一年后至2016年12月至今单位就一直未与我鉴订任何劳动合同,但还是一直发放劳动报酬,现单位又要通过新招考人员的方式重新要求我和新招录的人员考试进入该单位,但是我认为我已经在2012年就完成过招录考试,重复这样考试我想单位有可能想在我成绩不理想的情况下有变相辞退的意思,综上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