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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最近从国外采购一批物料,但支付货款的时候则是打算由我司将货款转给在香港的关联公司(独立法人),由其再支付给卖家,我司与香港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无内容)供税局备案. 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外汇管理的规定?期盼高人指点!

经济相关
2006-03-27 19:36: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象这种虚构贸易付汇的情况肯定违法相关规定,但很多外汇就是这样出境的,现在查处的很严,小心为好,另外你公司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请参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该规定是关于出口的,而我司是采购国外物料,好象对不上啊!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减轻我司这边的人力资源负担.
  • 话分怎么说了。
    外商卖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转卖给你公司。所有合同、手续都是真实的,就没问题。
  • 感谢各位意见.
    如果上述操作有问题的话,那我司与香港的公司签署一份付款代理协议,约定我司国外采购的货物,由香港公司支付,这样提交给主管机关可以不?或是在与国外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由香港公司付款?
  • 你们这样做并未违反外汇管理的规定,因为你打款到香港公司后,他们再支付给真正的卖主同样要受到外汇监管。只是,这样操作,一旦发生纠纷,你们可能处于不利局面。因为你支付给香港公司货款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
  • 不同意四楼意见,外汇都到了香港,还怎么进行监管,特别行政区的外汇也由内地监管吗?我相信在香港为了汇出,香港公司也不可避免的提供虚假文件(因为香港与国外也同样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
    另外楼主明确说与香港并无真实的交易,提供的买卖合同是“无内容”也就是虚假的,这样怎么能说是合法的呢,如果是合法的何必还要提供一份虚假的合同来欺骗主管机关呢,如果国家允许这样操作,那外汇管理就乱了,非法的手段虽然可能是为了达到自认为合法的目的,但其非法的性质是无可改变的。
    请参阅: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贸易真实性”系指进口单位对外支付的或对外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
      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到货报审核查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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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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