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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某公发电粉煤灰综合利用问题,由两家法人和该电厂内部职工集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参股成立粉煤厂灰制品公司,并由该厂派出少量员工参与菅理,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的职工参股能叫乱集资吗?

公司企业
2016-12-14 1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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