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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外包公司的员工,因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原因,不能再安排我在原单位工作,强行安排我到黄埔区上班,离我家有30多公里。我提出异议并无在上岗通知书上签名,现公司当我旷工三天为由将我解雇。我申请了仲裁,却败诉,仲裁员说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广州”,工作内容“文员”为由,公司这样安排是合理的变更,并没有超出该范围,所以即使我不到岗在公司上班也属旷工,合法辞退,无任何经济补偿。我应该再去上诉人民法院吗

劳动纠纷
2016-11-23 16:20: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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