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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生三胎国家发款吗

婚姻家庭
2016-11-22 20:59: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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