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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两栋价值差不多的四层楼房)经另行起诉判决由父子和母女各共有一栋,但判决生效后两年多了,其父亲一直霸住着应属于母女的一栋,并将其中一部分出租,收取租金,以至母女有家不能归,只得在外漂泊租住他人房屋.今年母女在无奈之下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要其父亲搬出属于母女的房屋,法院却要求其另行起诉腾房,母女没法,只得又交了几千元的诉讼费,但立案受理后,法院又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其撤诉后再重新起诉,而几千元的诉讼费却只能退一半,另行起诉时又得交一大笔诉讼费,法院这种做法合理吗? 既然诉讼请求不明确,当初为何要立案审理.既然立案了,这样的民事纠纷应该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又为何必要求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呢.

民事相关
2006-03-23 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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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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