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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被判定为传播淫秽

医疗纠纷
2016-11-19 11:51: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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