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我哥写信给我,说4年以后给我弟买一套房子,带有无偿赠送的意思。4年后,未买。现在他条件好,有能力兑现承诺,是否可以要求他兑现?
此外,过去他多次口头向家人许诺,以后给弟弟买房子。现在,保存下来的证据就是他14年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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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要求兑现诺言。
追问:14年前,我哥写信给我,说家里用10万元给有精神病的弟弟在城里买一房子,再买一门面。4年以后,他再出4万元给我弟买一套房子,用于出租,让我弟弟在城里有2套房子和1门面。当时,由于其他原因,那10万元未买房买门面。4年后,房价大涨,我哥无力给我弟弟买房。现在他条件好,完全有能力兑现当年承诺。
问题一,他那封信是否构成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185条?
问题二,他是否可以因为当时没在城里买房子买门面,而推脱他另外出资给弟弟再买一套房子的责任?上述合同属于扶贫,含有道德义务,根据合同法188条,他必须支付房子
请问,这个官司赢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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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