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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一个月前,我61岁独自在广州工作的父亲感觉头痛,自己骑摩托车,由朋友陪同,上午9点15分左右多到达某镇级医院就诊(简称该医院为A医院)。根据我们后来与主治医生询问,并调阅当日医院监控录像发现,该医院开始误诊为普通炎症,给予药物“注射用精氨酸阿司匹林”等输液治疗,输液约半小时左右可能发生剧烈呕吐和咳嗽,5分钟后被护士搀扶去往观察室躺着输液并开始昏迷,又半小时后病情急剧恶化,该医院怀疑脑出血,但未采取防颠簸、止出血、稳定血压等措施, 11点15分用救护车送往当地相隔十几公里的某二甲医院(简称该医院为B医院)。 约15分钟左右到达该二甲医院,经急救和神经外科采取了插管等一定的急救措施, 11点51分CT确诊为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该院使用了“甘露醇注射液、丙泊酚注射液、注射用蛇毒血凝酶”等药物,并以病情危急不具备进一步的医疗条件为由,在病人病情未稳定的情况下,对赶到该医院的病人旁系亲属当面说和电话里对我说,要求病人转院至几十公里外的规模和建设水平“相当于三甲”脑科专科医院,我们只能按该医院的要求,下午13点半左右用救护车又将病人送到了脑科专科医院(简称该医院为C医院),此时已经是下午14点10分。 经该院CT检查,病人此时已经深度昏迷脑出血已经破入脑室系统,脑积水,弥漫性脑肿胀,脑疝形成,生命体征不稳定,无法做进一步血管检查,总体预后较差。一个半小时后,病人持续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消失,自主呼吸消失,中枢性呼吸衰竭,心律不齐心动过缓,心音遥远。该院医生跟我面谈一再强调,一定要相信他们医生的判断。在病人已经脑死亡、呼吸衰竭而又救治无望的情况下,不得已请救护车将病人送往1000多公里外的家里,十几小时后的次日上午8点,病人心跳停止。 综上所述,医院作为医疗单位,与病人之间具有“强制缔约”,承担的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对我父亲而言,对于脑出血患者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我们家属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病人救治不力而去世,客观上侵犯了病人权益: 1,A医院误诊,延误了救治时间; 2,A医院所用药物“注射用精氨酸阿司匹林”对出血有负面作用,或者说加重了脑出血。 3,A医院在怀疑是脑出血的情况下,转院时未采取院前急救措施,包括在救护车上未采取防颠簸、止出血、稳定血压等措施; 4,A医院在知晓病人随身只带了几百元现金在身上的情况下,有往外推病人之嫌; 5,B医院在确诊病人是脑出血的情况下,在病人病情未稳定时主张病人转院,有往外推病人怕负责任之嫌,对病人是不负责任的; 6,B医院救护车在运送病人往C医院时,未采取防颠簸措施。 请问我们家属的主张是否成立?可否通过法律渠道追究两家医院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16-11-19 14:34: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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