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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0月22日晚驾驶公司车(因第二天要去出差办事)在回家途中于一电瓶车相幢,交警责任书认定为同等责任,伤者于2016年10月起诉我公司和保险公司,经法院庭外调节达成一致,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我公司这边也承担了超出的医疗费和诉讼费总和2万余元,现在公司就这2万余元要我个人承担,请问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16-11-12 2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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