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异议书格 李*欠我钱,我将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全额偿还我欠款,在法院执行局法官调解下,我和李*达成调解还款协议,即李*每月偿还我800元。该协议在执行局由法官书写,我和李*在该协议上签名,并由法官将该协议放入案卷。然后法官告知我,每月只要李*开工资我就可以到执行局法官处取回李*偿还我的800元。在以后执行的连续4个月中,我每月都取回800元。可到第5个月我到执行局法官处取执行款时,法官说取不了了。原因是这800元必须和后来起诉李*的人分配。我认为执行局这样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去法院执行局10多趟说法理,历时5个多月,法官仍坚持分配这800元执行款。请问我主张的合法权益正确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