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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于2016年9月13日起诉后叫我们办立案手续,就叫我在送达证上签名,交钱不要,什么都不给们后,就说案子立了,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法院传票于,定于10月31日开庭,开庭把人都核对过,审判长没有按程序给我们开庭后我跟她们说,我还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审判长说没有交钱还不好开庭,我就离庭下到立案庭要交钱要受理通知书,她们给我们改过的受理通知书不要交钱,现在我们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以我们在庭审进行时未经法庭许可径行离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免予收取,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还是重新起诉,还是上诉,还是投诉谢谢

行政纠纷
2016-11-10 21:40: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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