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5月购买卖家位于临港一处房产,并于当月付给卖家30%首付款,其余尾款通过银行贷款给付,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过户,但是银行贷款9/2日审批通过,现卖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法院提出由于我方未按合同约定8/31日前过户并解除合同。8/31我们与房东协商,表示贷款即将通过,9/2日可以完成过户,但是房东明确告知不会过户,更不会以合同约定的房价卖给我方(我们在中介的谈话都有录音)原合同签订购房价是100万,8/31日已经涨至160万。请问律师,对方现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是否会支持?如果我们也愿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反诉对方违约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对方在8/31日明确告知不会过户并不会以100万的价格出售给我们,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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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贷款属于买家义务之说为何在8月31号之前?你们没有完成贷款手续,只有在9月2日审批下来,这有没有其中有没有房东的过错?或者你们各自拖延的原因?
追问:一是银行审批比较慢,二是8/31日早上、9/1早上房东去银行要求帮我办理贷款的经理不要继续再办理了,因为他们不卖房了。本来银行8/30号就已经打电话给我说贷款合同出来了(但是需要走最后一个流程,合同盖章以及银行行长签字),如果不是房东要求停止,8/31日其实是可以完成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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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尽快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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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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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确定是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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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了吗,有要看具体协议 来判断是谁违约
追问:是的,已经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合同第九条 乙方(我)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款内容处理。
第二款 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的7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解除。
补充条款中 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出具借款抵押合同等资料与甲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手续,待交易中心出具乙方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交送贷款银行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房价款由银行代为乙方支付(具体放款时间银行放款为准)
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在8/31日前过户,并未约定第二期放款的时间,只是在补充条款中表示具体放款时间以银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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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们的违约情形不严重,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建议尽快起诉,同时申请对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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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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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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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如你所说,证据对对方是有利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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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如无其他违约情况的话,对你是很不利的。你方构成违约的可能性大,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胜诉可能性小。建议聘请律师代理,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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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了吗,有要看具体协议 来判断是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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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