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己没有金钱可以给付,但现在有第三人愿意帮他给付,可是法院却已经把该债务以土地低价抵偿债权人了。现在债务人就想给付金钱,拿回土地。因为法院把土地以不合理的低价抵偿的,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都不知道,直到执行完毕才通知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债务人,而且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把扣押的土地不经拍卖等程序就抵偿给债权人了,我能请求法律救济吗? 向执行法院怎么提出,以什么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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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建议你可以凭以上几条,向该法院提起书面意见,要求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责任。如果该法院不予理会,则再向其上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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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使用权证已经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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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债务人就想给付金钱,拿回土地。”
既然你愿意履行义务,为何不积极一点,早给付金钱就不会有此结局吧。
建议你立即和对方协商,给付金钱拿回土地(应该是使用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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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