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是一位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2005年的年底在机关工作的安排下,到施工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当时我是驾驶摩托车去的,在途中为避让对面车辆,不幸将路上一行人擦倒,当时我立即抢救伤员送往医院,同时向交警报并向我所在机关报告,最终伤员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现经交警部门处理已结案,我的驾驶证、行车证都齐全,就是没有保险,在此案件双方负同等责任,其民事方面由我方赔偿死者方经济损失五万元,加上前期抢救治疗费用总共有六万多元。 因工资每月只有380元,这笔赔偿金基本上都是借的,现特向你咨询,我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向我所在工作的乡镇机关索赔我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吗? 敬呈

交通事故
2006-03-19 06:54: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当初就应当由工作单位直接对死者负责,因为你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但你先赔偿了之后现在就难办了。
  • 首先应该肯定是职务行为,应该追加单位为被告。
    其次,如果你当时处理避车属于紧急避限的话,估计也不用你方赔偿这么多。
  • 首先谢谢各位律师在百忙中给我解答,经协调单位已给我130000元补助未说明,我想向你咨询象我这崇案件通过法律程序来追补我的余下的损失把握有多大吗?这崇案件如果单位要追偿我个人的工作过失责任请问一般追偿比例有多大?
  • 如果是确实在执行单位职务的行为的话,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 你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所在的乡镇机关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 应该向单位要求其承担费用。职务行为是很明显的。
  • 可要求单位给付。
  • 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有单位对承担责任,这没问题,单位对外赔偿后,也可能追究你的责任。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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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