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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邻居车被认为划伤,误认为我所谓,三番两次肆意谩骂,侮辱我,争吵过程中发生互相推搡以致我报警求援,在报警后邻居持腰带多人对我进行殴打,无奈只能还手抵抗,导致头,脸都是划伤,到派出所后民警并未录口供也为对我询问是否进行法医鉴定,直接说要么调解,要么双方拘留,给我定性为流氓互殴,请问1.对方是否属于寻衅滋事-?2.警察的处理方式是否有不正当的地方?3.警察强制让我签订调解协议书怎么维权?

刑事案件
2016-11-02 19:39: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你好,对方可能涉嫌寻衅滋事,你可以申请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对方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不同意调解。
  • 协议属自愿,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问:主要这里有威胁和诱导的成分,不签就拘留,并且拒绝给我做法医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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