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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9月25日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约定交车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交车日期临近,经本人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咨询,得到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答复。 合同中第四条。第三项 经销商无故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赔付违约货款额的2%。违约金。 请问,可以跟经销商索要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6-10-26 16:21:0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可以诉讼处理
  • 您好,建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对方明确表示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已经违约。
    追问:请问我要出什么书面文件吗?
  • 您好,可以主张
  • 您好 可以的 协商不成 诉讼维权
  • 有约定依约定,汽车销售商应承担迟延履行交车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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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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