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主营药品业务的广药无力经营广州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王X吉,将其商标使用权租赁给香港XX集团旗下的加X宝。自此,药品属性的绿盒王X吉属广药,而饮料属性的红罐王X吉则属于加X宝。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X集团原副董事长李X民分别收受香港XX集团董事长陈X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X民再次收受陈X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X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05年广州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广州医X集团原总经理李X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庭审查明,2001年,香港XX集团董事长陈X道为了能够与广州医X集团续签“王X吉”商标使用合同,在香港分3次给了李X民300万元港币。
随后,广药提出,两份补充协议签定的背景是,时任广X集团总经理的李X民收受陈X道300万港元贿赂,从而将王X吉商标“严重贱租”,因此,后两份协议无效。2010年8月30日,广药就鸿X集团发出律师函,称时任广X集团总经理的李X民由于收受贿赂而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2010年11月,广药启动王X吉商标评估程序,彼时王X吉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26日,广X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3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这两份“补充协议”无效,要求加X宝集团停止使用“王X吉”商标。
2014年5月,广X集团起诉加X宝,要求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王X吉”注册商标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在去年2月将原诉讼标的额10亿元增加为29亿元。加X宝抗辩“自 2011 年 4 月广X集团提起无效仲裁之后直至仲裁裁决作出期间,加X宝在许可使用费已支付的情况下使用王X吉商标不具有主观过错,是善意使用行为,我们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王X吉方面认为,2014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王X吉”商标许可期限纠纷案作出终局裁定,裁定加X宝使用“王X吉”商标截至2013年的合同证据无效。这意味着加X宝合法使用“王X吉”商标的时间截止至2010年5月,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加X宝使用“王X吉”商标为侵权行为。即便加X宝为此支付了商标租赁费,侵权行为也是既定事实。
备注: 1982年,中药九厂改名「广州XX药厂」。 1992年转制成为以国家股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改名「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羊城药业的母公司广州医X集团有限公司在1997年重组资产,成立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0874)上市,更于2001年增发A股(上交所:600332)在上海上市。2004年3月4日羊城药业更名为广州王X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医X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控股两家上市公司——“广州药业”和“白云山”,主要产品包括消渴丸、华佗再造丸、夏桑菊、蛇胆川贝枇杷止咳系列、脂肪乳等。
企业领导受贿可否认定其在任期间企业签署合同无效?
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符如何救济?
广X集团2014年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鸿X集团是否商标侵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