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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2月1日从村里林改时转让获得一处林地,72亩,有林班小班和四至。2015年辽宁中环修到我的山林,占用林地,镇林业站区林业局镇政府证明是占用我村我的林地,按补偿应该归村里和我共同所有。而邻村以村界在我林班号内为由,区国土局以村界占用各自的林地各发补偿。我们是一个镇内两个村各自的组。2010年区划时由抚顺县划到顺城区,到抚顺县国土局查找档案找到1989年5月27日的两村权属界线协议书,有当时两村主任签字盖公章。由于文字表述和草图勾划出现矛盾,导致村界和林界不一。文字表述为,经二道沟中水沟向北东方向经122.0高程点和138.7高程点直至沟里,东南向小山脊分水的188.0高程点为界,以北为两家子村,以南为大柳村。最后一句,以北二道沟中水沟为界向北东方向直至沟里,以各自山界为界。林权证四至和文字描述对应相符。村界是从沟口正东方向跨地跨沟跨岭直奔188.0高程点为界。测绘和林业土地部门多次测量现村界,都无法解解释现村界不以沟山根分水为界愣以一条线和一个点为界,并拿出山脊东边墙村与山脊西大柳与两家子村界都是以188.0高程点为界驳回我。主要是大柳和两家子的东西边线错误,怎么能以和边墙的脊线认证呢?而且现村界已经进入一调二调图和国家地图,有错不好更改,无法更改。但是我们关心的是补偿款和协商解决。林权和对方转让的个人林权没有重合,边界清晰,现在的纠纷是以林权为主还是以村界为主,村界错也错了,与事实不符,特求解答。

合同纠纷
2016-10-18 13:41: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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