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2015年通过A代理人一直在上海进原材料,然后在2015年9月,A代理人给我们拉来一批原材料,然后将货款大约40万打入一家新公司,谎称新公司成立后以后一直由他们出货。然后发票也随后带来。
后来在10月又将一批货款大约40万打入一家新公司。发票随后带到。
因为之前做过生意,没有多想,直到今年10月份,接到税务机关通知,需要审查2份发票,牵涉到对方公司虚开发票。然后A代理人已经无法联系到。
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做一个笔录,提供他们全部过程,以供他们审查。
我现在有点着急有点慌乱,因为税务局长过来把事情说的很严重,对方牵涉金额十分巨大,一共13批人牵涉进去,我属于第十二批人,必须老实较交代所有事情。
我应该怎么去解释,才能取得一个最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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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现还不能确定。虚开发票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即可以虚开发票罪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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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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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把事实讲清楚就可以了,只要你是实际发生的买卖合同就没有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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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参与了虚开发票数额较大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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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你确实不知情,就按照实际情况汇报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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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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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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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