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有十一年了,以前的合同11月份到期,现在要签长期合同了。公司与我协商: 1.给我调岗(其实就是变向的降职,逼我离开),2.我离开公司,公司给我上海平均公资的三倍赔偿给我。
我的问题是:1. 我不同意调岗,协商不成而超过签合同的期限算谁的责任?
2. 如果我不同意调岗,公司是否能强行调岗?
3. 如果我同意了调岗,公司过几个月是否可以按调岗后任然不能胜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只给金济补偿金(即上海市平均公司的三倍赔付给我)?
4. 如果我申请仲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是我自己工资的2N?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