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在试用期内工作,无论做几天,都应当发放工资,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此外,试用合同应当就不予录用的条件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行业习惯和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决定不予录用应当给予合理解释,否则不得解除试用合同。所以建议您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