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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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条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追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法院审理确认,程序上如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可以另案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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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规定是说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将公司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列入被告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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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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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追加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追加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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