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9月1日我与物业公司签定了商铺租赁合同,但是,当我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的时候,工作人员说,这张合同应该同物业公司签而不是主任本人(甲方),9月12号当天我就找到屋业公司的经理才又重新签合同,也正好在8号之前政府公布了该区域属于拆迁对象,我想起诉物业公司隐瞒事实,属欺骗行为!要求他们退回我一年10000元的租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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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追问:周律师,但问题是9月1日签的合同注明乙方违约不退回租金,后面与物业公司经理签的合同注明违约方付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我起诉要求全部退回租金可以吗?谢谢!另外,政府公布的拆迁公告是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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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