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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三版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新三版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时有什么政策上的条件限制(不指内部另定的限制协议)?新三版上市公司是由以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变更成的股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是新成立的。

公司企业
2016-09-22 10:07: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如果是挂牌前间接持有,则是和直接持有同样的限制。
    追问:能否具体说一下有哪些限制吗?对这方面完全不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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