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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您好,我39岁是在2015年10.2日下班途中坐出租车回家 因司机瞭望不到位导致出了车祸,我坐副驾驶当时右胳膊粉碎性骨折,交通责任鉴定司机全责。事故鉴定书中写的是司机:孙晓波,系归属马迭尔出租汽车公司,未提到归属那个保险公司。同时我也做了伤残鉴定,没定上等级,住院护理2人 出院1人;医疗终结伤后3个月。伤后与司机协商赔偿不妥起诉法院,起诉被告为:司机孙晓波与出租汽车公司,(1))一审后法官问出了一些问题:司机孙晓波为夜班司机,并不是车主,其车主当时一审也去了 作为旁听;我也是那时候知道还另有车主,不知道肇事的是夜班司机。今日法官通知我我得这个事情还需要再次开庭答辩,并且让我签署了一份释名询问笔录:“其内容为:你起诉孙晓波马迭尔出租汽车公司一案 涉及到案由竞合的问题 本案你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诉讼 还是选择以运输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诉讼。法官说我只是涉及要赔偿选择后者也行 选择前者需要调查什么比较麻烦 说的专业术语我也听不懂 就是告知我如果选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不支持我申请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恳请专业律师帮忙解答,我同意以上那个选择对我有利?是前者还是后者? (2)另外法官今日还说 我可以再次举证追加 给我一个月时间,我可以再次举证追加什么呢?? 一审我申请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住院伙食费、康复器械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其胳膊骨折3个月恢复以后,单位给我的工作进行了调岗,以前是月均收入8500,现在调岗固定收入5000,请问我可以进行追加肇事方给我几个月这部分补偿吗??

交通事故
2016-09-14 05:58: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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