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16年3月购入二手房一套,小区是回迁小区,物业管理比较混乱,物业把车位出租承包给某停车管理公司,原房主有一个租用车位,是03年左右入住时签署,具体细节没有看到,合同可能已经找不到了。我想要继续使用原房主的车位,被停车管理公司拒绝(原房主的停车管理费于16年6月30日到期,我本人去续费到17年6月30日)。拒绝的理由是他们公司规定房子如果过户,对应的车位要收回。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小区物业并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把车位承包给了停车管理公司。像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起诉,起诉对象是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