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大连某企业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对方有两条违约:
一、不按时发放工资(由合同约定的18日推倒月末)
二、公司每天强行加班一小时,或者更长,不付加班费
三、本人的五险由于很多原因一直没有缴纳,现在转到个人帐户缴纳,公司同意承担,但是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未交
本人有意终止合同,是否还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然后一个月后方能离职?我提出辞职几天内离岗,会不会违反劳动法,并被收取违约金!
以上请专家帮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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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awfly的指教,我是不是不用提前一个月提出?因为我已经选好别的单位,急着跳槽,仲裁的过程是不是很繁琐,时间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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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该保留什么证据?我12月加入公司,第二年7月份才签合同,签合同前的保险,公司是否也该承担?
请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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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的保险,公司同样要承担。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可随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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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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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述情况,特别是第三点,你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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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