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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2003年从浙江购回一些某产品的假冒激光防伪标签和外包装(大概3万个),想将同类低价产品换上假冒激光防伪标签和外包装进行销售,但后来并没有真正赋予行动。过后王某将这些假冒激光防伪标签和外包装放于家中,最后自己都忘记了。2005年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家中被搜查,这些假冒激光防伪标签和外包装也同时被搜出,请问仅就这些假冒激光防伪标签和外包装王某是否触犯刑法?罪有多重?

知识产权
2006-03-19 01:1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虽然没有实施,但已做犯罪准备,起码是预备犯,当然具体还要看有关部门是否追究了。
  • 谢谢楼上律师解答。

    那么王某并没有“销售金额”,会被如何定刑呢?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那么王某是否同时触犯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商标罪”呢?属不属于数罪并罚范畴?
  • 一行为只能一处罚,不会同时处罚。
  • 纠错,
    经慎重考虑,本人之前答复有误,根据刑法规定分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结果犯,没有销售金额应当不构成犯罪,王某应不构成本罪。
  • 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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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