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号-2015年5月31号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2年租金,2014年10月份房东将房子抵押,【抵押未告知承租人】2015年4月7号又签订第二份租赁合同合同日期2015年6月1号-2017年6月30号,并交付2年租金 2016年8月房子法院拍卖后要求承租方腾房,请问我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房子已经拍卖了,起诉原房东,但是原房东现在没有经济能力退剩余房租,起诉原房东后,我有没有优先权叫法院在拍卖房子的钱上赔偿我剩余房租,我第一份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我是否属于第一债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