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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号-2015年5月31号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2年租金,2014年10月份房东将房子抵押,【抵押未告知承租人】2015年4月7号又签订第二份租赁合同合同日期2015年6月1号-2017年6月30号,并交付2年租金 2016年8月房子法院拍卖后要求承租方腾房,请问我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房子已经拍卖了,起诉原房东,但是原房东现在没有经济能力退剩余房租,起诉原房东后,我有没有优先权叫法院在拍卖房子的钱上赔偿我剩余房租,我第一份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我是否属于第一债权人】?

合同纠纷
2016-09-05 11:27: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与抵押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如果房屋发生物权变动比如说买卖、抵押等,这个不能损害租住人的利益,你还是可以继续租住,所以你的第一份合同是可以对抗抵押的,这个叫“买卖不破租赁”,但是你的第二份合同是在抵押的时间之后签订的,这个时候不能适用上述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法院有权来查封和拍卖房屋,你和房东的租赁合同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抵押没有关联,你只能以合同违约来请求房东承担责任,至于房东现在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这也和抵押关系无关,你也不能没有相关的优先权。
  • 你好,不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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