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旅游哈尔滨店面签约,可是**总部在南京,请问如果提出诉讼申请,必须去南京法院吗?在哈尔滨法院可以吗?并且旅游执行旅行社在北京,是**国际旅行社,不知怎么诉讼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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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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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有违约方到对方法院起诉",这仅仅对违约方起诉法院的约定。如果存在违约,可以根据此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但是如果双方都不存在违约,选择哪里的法院只能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
4、是否存在违约,可以在管辖异议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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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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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