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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问有关92条第二款中,连带赔偿责任向谁提出申诉?是劳动行政部门还是仲裁机构或法院?是否必须先向劳动部门后才能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
2016-10-19 06:44: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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