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厨师,在杭州一公司食堂上班,公司在食堂开业期间就把此食堂委托给一个人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者负责人员安排和工资支配。管理者也不用在食堂里上班只是每个月来公司领取工资并发放给我们,公司也不用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和买五险等,今年8月13日公司食堂关闭辞退了我们,也没有任何形式补偿金,去劳动监察大队反应说是我们是管理者找来的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针对监察大队结果不予受理。似乎感觉一切都是顺理成章,可事实上此事作为公司明明就是为了规避和违反劳动法,这件事情上公司和管理者双方但是收益方,是以牺牲我们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公司可以通过这样撇开我们不要担负法律上任何职责,管理者不用上班只是把我们介绍过来工作每个月还有差价赚取。公司对此行为不干涉和制止,反而许可和默认,现在公司辞退我们也没有任何补偿,把所有责任推卸给个人管理者,并且个人管理者是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个人,难道我现在正如监察大队人员所说认倒霉吗?难道他们这样做真的是合法吗?求求你们法律工作者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劳动者们伸张正义吧。不要再让类似事件发生。再去坑害别人了。我本人是深受其害啊1万分无助和无奈

合同纠纷
2016-08-30 1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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