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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35周,在16年8.6号觉得肚子疼去医院去解放军306医院挂急诊,到医院后护士给我做了个胎心监护,是在早上五点半左右胎心136到140多,就等大夫来给我看,大夫来看以后并没有给我做相应的检查,看了一下胎心监护就问什么时候开始的,持续多长时间,我说大概在3点多开始疼持续大概在半小时左右疼一次,我说这是二胎会有早产的可能性吗,她说不排除,并说就算是二胎也不可能这么快就能生下来,让我回家等疼厉害了再来,我回家后能到10多再去时就疼的更厉害了,再去医院没有胎心了,医院告知我怀疑胎盘早剖,跟医院沟通他们说他们医院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请问我还能有什么途径呢?如果起诉能否胜诉呢?

其它综合
2016-08-29 14:01:23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你好,要结合具体证据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这可能构成重大医疗事故,可以进行索赔的,网上无法具体了解情况,建议与专业律师详谈确定方案。
  • 依据鉴定确定责任....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您好,依据鉴定确定责任
  • 依据鉴定确定责任
    追问:鉴定我是需要先起诉然后申请鉴定吗
  • 通过诉讼途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责任,要求赔偿
  •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您好,可以起诉
  • 你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院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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