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出租房屋一套,合同上签订租期是3年至2017年8月30日结束,房租分二次收取,第一次一次性收取2年至2016年8月30日,第二次要求在2016年8月10日前交款,如果不交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本人于2016年5月通知租户8月底就不愿再租了要收回房子,但协商至今租户都不愿结束合同搬离房屋,我想问1、在没有收取第三年房租的情况下,我提前结束出租合同法上违约吗?2、租户因知道不愿再租给他也没有在8月10日前给我打款最后一年的房租,我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吗?3、现在租户不愿搬离,我应该用什么方法收回房屋?我单方面的申请消户断电迫使租户搬离是合法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