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被监控个人隐私!通话!短信!微信!照片!一切的一切都暴露在别人面前!个别私人的照片视频网络上传!这给我给我给我带来很多压力和生活烦恼!麻烦给处理的方法!维权!把躲在后面操作这一切的人绳之以法!给我的生活带来安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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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要确定是谁揭露你的私隐,然后你要有证据证实是他发的资料,这样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具体欢迎来电或加电话号码微信进一步沟通。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李律师!知道是谁故意泄露我的隐私!故意穿播!可是无力的是没证据!才求助你们!还有警察!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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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报警处理
追问:已报警!好像警察被买通!叫我自己去手机维修店查木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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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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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是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隐私权具有下列特征:(1)专属性;(2)秘密性;(3)可放弃性。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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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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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报警找到传播隐私的人。
追问:已经报警无奈警察不受理!叫我自己去手机维修店查木马!传播人知道!证据没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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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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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意见仅供参考:“报警处理”
追问:已经去警察局!好像警察不受理!报警回折都没有!叫我自己去维修点查木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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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