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建材销售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6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7万元出资; (2)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和丙执行,乙和丁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良信建材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
1、根据《合伙企业法》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丙不符合规定2、根据67条规定,合伙事务执行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以丙不能做执行合伙事务3、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关于出资转让可以自由约定4、根据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载明有限合伙字样,所以不符合规定5、根据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符合规定。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
你好,1、根据《合伙企业法》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丙不符合规定2、根据67条规定,合伙事务执行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以丙不能做执行合伙事务3、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关于出资转让可以自由约定4、根据62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载明有限合伙字样,所以不符合规定5、根据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符合规定。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
你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合伙人丙是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的,但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公司事务。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