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同事关系不到2个月,原告去了大连工作。2009年中旬两人联系,10月确认情侣关系后,被告将原告接回四平老家,同年12月10日到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12月1日生下女儿国芸烯。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经常到临睡前半夜12点左右唠叨1-2小时,导致原告曾有轻生的念头。期间一直与公婆同住一个屋檐下,被告对父母经常出言不逊(打爹骂娘,其母因买窗帘贵给被告跪下过)。
2012年初被告闹离婚,原告清明放假从娘家回来想办理离婚手续,谁知已怀孕2个多月,此后的围产检查、生孩子、抚养孩子等所有费用都是原告一人承担的。由于原告生育险半年后申请下来,2013年8月辞职离开了长春。自生完孩子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分居生活。
原以为他能改过自新,2014年12月带孩子回长春,25日被告出差回家,当天晚上因孩子不愿洗澡哭了几声,就拽起孩子脖领子往门外扔,孩子姥姥抱住孩子,我推开了他,我们娘三赶紧进了大屋,怕他进屋打孩子于是将门反锁!当时就听到4大声踹门的声音(门当时断裂,有图片⑥),孩子当时吓的直摇头,我立刻抱起孩子安抚!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恐惧、提心吊胆、没有感情的生活,我们双方曾于2015年5月签署过协议离婚,而后被告又不同意,又提出不合理要求才同意离婚。女儿国芸烯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3千-5千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且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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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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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涉及较多,建议到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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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会判令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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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